穗埔人社规字〔2023〕1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业经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28日
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23〕1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创业或工作,及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非广州市户籍国内外优秀人才,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申领广州市人才绿卡B卡。
第三条 在本区创业或工作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经本区评选或审核确认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可申领广州市人才绿卡B卡。
第四条 与本区合作的院士或科学家以项目合作形式进驻本区,由引进单位提供项目合作备忘录或合作协议等材料后,可按有关流程申领广州市人才绿卡B卡。
第五条 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以下项目或单位从事研发、管理等工作并担任过中高级职务的人才,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给予以下项目或单位特定名额:
(一)本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中的科技和产业建设项目。以申请时最新的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科技和产业建设项目为准。
(二)上年度本区工业前50强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前30强企业。
(三)上年度本区科技服务业前30强企业;上年度本区批发业前50强、零售业前15 强企业;上年度本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前25强、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前5强及住宿和餐饮业前5强企业。
(四)上年度本区前20个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五)上年度本区规上文化企业中营业收入前30名的企业。
(六)本区“2+3+N”战略科技创新平台。
(七)与本区签订一事一议且申请时协议还在有效期内的单位。
(八)其他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项目或单位。
负责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项目主管部门须在申请前将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中的科技和产业建设项目名单书面报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的行业主管部门须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区重点企业名单、区重点项目名单、区战略科技创新平台名单书面报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六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单位或项目方向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及其申请人的个人基本情况进行核定并提出审核意见,核定情况及审核意见书面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议。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议通过的单位或项目方及其申请人,报请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通过后,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流程指引完成人才绿卡B卡的申领。
第七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提出申请的申请人,至少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有国内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具有国内高级技师证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文件载明其个人工作经历对本区重点单位或重要项目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对其个人学历、从业经历、个人工作能力出具书面承诺书。
第八条 符合《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才,按照相关流程申领广州市人才绿卡A卡。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一)、(二)、(三)款及第六条规定的人才,按照相关流程申领广州市人才绿卡B卡。
符合本实施细则申领条件的申请人,申领广州市人才绿卡B卡的程序及持卡人可享受的待遇内容、有效期、有效期届满需延长或续办,以及广州市人才绿卡B卡转A卡等有关内容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6月14日。《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落实广州市人才绿卡审核事权暂行办法》(穗埔人社规字〔2022〕1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市出台有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