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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
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组织部 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组织部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组织部 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组织部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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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改进人才评价考核方式和强化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机制、加大创新人才激励力度的有关要求,为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穗埔组通〔2024〕6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除特别规定外,本细则适用于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及其在前述单位中工作的各类人才。

由广东省、广州市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或机构,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人才遴选

第三条 人才遴选分为优秀科技人才(B类)、精英科技人才(C类)和新秀科技人才(D类)3个层次。优秀科技人才(B类)、精英科技人才(C类)分为创业类和创新类,新秀科技人才(D类)为创新类。

第四条 优秀科技人才(B类)是指紧扣本区重点产业需求,业绩和专业水准处于世界科技前沿和顶尖水平,为推动本区产业发展带来重大影响、重要突破的人才。精英科技人才(C类)是指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业绩和专业水准处于行业内领先水平,为推动本区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和成果的人才。新秀科技人才(D类)是指在本区重点产业领域科技创新有先进代表性,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和前景的人才。

第一节 人才评审 

第五条 坚持品德、能力、业绩相结合的人才评价导向,采用精准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人才评价机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实行政治纪律、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失范“一票否决”。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注重考察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实效性,重点评价人才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

第六条 优秀科技人才(B类)、精英科技人才(C类)和新秀科技人才(D类)采用综合评审方式进行遴选,每年组织遴选不少于2次,每年评选人数合计不超过90人。同一人不得一次申报多个层次、多个类别,且同一人在政策有效期内申报次数不超过3次。

第七条 区委组织部制定工作方案,依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参评条件和评审标准,并可根据本区产业发展需要,对参评条件和评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申报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评审。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综合评审,确定拟入选名单;

(三)审定。将拟入选名单报送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入选名单。

第九条 优秀科技人才(B类)、精英科技人才(C类)的管理期为5年,新秀科技人才(D类)的管理期为3年。

第十条 本区重点产业是指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以及先进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绿色低碳等产业,可根据本区年度产业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节 创业类人才 

第十一条 创业类人才是指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吸附和转化前沿科技成果、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并作为团队带头人在本区重点产业领域创办企业的人才。其创办企业具有独立有效、处于国内外前沿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市场前景广阔。

第十二条 创业类人才分为优秀科技人才(B类)和精英科技人才(C类),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法律规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三)原则上应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四)应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企业具有核心技术且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五)首次到本区工作时间不满6年,或前后两次来本区间隔时间超过24个月、再次到本区工作时间不满6年且未曾享受过本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六)企业创办时间应在18个月以上、5年以下(企业从本区外迁入的,迁入时间还须不少于6个月);

(七)企业实缴货币出资不少于500万元,或在最新一轮融资后的估值不少于4000万元;

(八)原则上应在本区领取薪酬或缴纳社会保险费;

(九)外籍人员应取得合法工作许可、居留许可。

第十三条 每个企业遴选创业类人才最多1名。

第三节 创新类人才 

第十四条 创新类人才是指在本区重点产业领域具有丰富的研究经验和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拥有发明专利或曾参与重点科研项目、关键技术应用项目,在行业领域有突出业绩的人才。

第十五条 创新类人才分为优秀科技人才(B类)、精英科技人才(C类)和新秀科技人才(D类),按单位属性分为企业组和科研院所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法律规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原则上优秀科技人才(B类)和精英科技人才(C类)不超过70周岁,新秀科技人才(D类)不超过45周岁;

(三)原则上应取得博士学位,且取得博士学位后有24个月以上的工作经历;

(四)首次到本区工作时间不满36个月,或前后两次来本区间隔时间超过24个月、再次到本区工作时间不满36个月且未曾享受过本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现阶段在本区连续工作时间原则上已满6个月(如从海外到本区工作的,工作时间原则上需满1个月);

(五)原则上应在本区领取薪酬或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企业组申报人若持有申报依托单位股权比例<5%(含比例为零),其在申报依托单位的个人年收入额应达到30万元以上;若持有申报依托单位股权比例≥5%,其在申报依托单位的个人年收入额应达到24万元以上。科研院所组申报人在申报依托单位的个人年收入额应达到30万元以上;

(七)外籍人员应取得合法工作许可、居留许可。

第十六条 原则上每个企业和科研院所每年遴选创新类人才不超过5名。

第三章 资金扶持

第十七条 优秀科技人才(B类)、精英科技人才(C类)和新秀科技人才(D类)的资金扶持包括购房补贴和生活补贴。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带头人的资金扶持为生活补贴。

第一节 购房补贴 

第十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优秀科技人才(B类)、精英科技人才(C类)、新秀科技人才(D类),按实际购房金额的8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购房补贴。

第十九条 2024年2月8日后在本区范围内购买单套住宅或住宅类公寓的可申请购房补贴。申领补贴期间该房产所有权不得发生变更。已婚人才购房补贴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仅可由一方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优秀科技人才(B类)、精英科技人才(C类)和新秀科技人才(D类)购房补贴连续5年等额发放。申请人应在完成人才遴选2年内提出首次申请。

第二十一条 人才在申领购房补贴时须扣除已申领的生活补贴金额(夫妻双方均为人才的,须同时扣除)。已申领本区住房优惠政策及同类扶持的人才,在申领购房补贴时须扣除已补贴的财政资金。

第二十二条 创业类人才申领购房补贴期间,作为企业创办人其申报依托单位须在本区正常经营;创新类人才申领购房补贴期间,其在申报依托单位年收入额应达到30万元以上(企业类人才持有申报依托单位股权比例≥5%的,其在申报依托单位年收入额应达到24万元以上)。

第二节 生活补贴 

第二十三条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带头人的生活补贴标准为100万元,按照其获得的项目经费拨付比例分期发放。

第二十四条 优秀科技人才(B类)、精英科技人才(C类)、新秀科技人才(D类)生活补贴的标准分别为30万元、15万元、12万元,连续3年等额发放,自首次申请当年起连续计算。生活补贴每年申报1次,申请人应在完成人才遴选1年内提出首次申请。

第二十五条 已申领购房补贴的人才不得申领生活补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申请本细则各项目的人才应在本区正常工作,申报依托单位应正常经营。人才及申报依托单位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日常政策兑现、动态核查、人才服务、走访调研等工作,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中的“以上”“不超过”“不少于”“满”均含本数,“不满”“以下”“超过”不包含本数,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二十八条 入选国家、广东省、广州市重大人才工程的人才以及区杰出(科技)人才、优秀(科技)人才、精英(科技)人才、新秀(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不得再申报本区人才遴选。

第二十九条 人才工作单位在本区内发生变动的,经本人申请、区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并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可以继续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第三十条 本细则中的“本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区委组织部为扶持高层次人才设立的资金项目;除另有规定外,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个人承担;区委组织部在对资金扶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复核、审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涉及个人的各类资金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

第三十一条 申请本细则各项目的个人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通报本区相关部门并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取消其相关政策申请资格:

(一)缺乏诚信,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未遵循扶持资金使用规定或未完成有关承诺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存在其他需要取消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各项目的申报指南或通知另行发布,申请单位或个人根据要求提交材料,申报时间、申报流程、申报材料以申报指南或通知为准。

第三十三条 相关扶持补贴的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当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本细则各项目所需的财政资金纳入政策兑现部门年度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2月7日。2023年5月17日至2024年4月26日期间引进的人才或项目在本细则有效期内符合相关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有效期届满而相关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本细则发布前已按区内有关人才政策开展兑现尚未执行完毕的,仍按原政策执行。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国家、省、市出台有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组织部 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组织部等部门贯彻落实中新广州知识城国际人才自由港集聚人才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穗埔组通〔2021〕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