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办理
BUSINESS HANDLING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办理 / 收入奖励 / 收入奖励申报通知
收入奖励
8331

一、政策依据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7〕23号)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穗开组通〔2018〕122号)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号)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人才奖励办法》(穗埔组通〔2020〕36号)

二、适用范围

经认定或遴选的本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

三、申报条件

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相关待遇

按申请人2022年在本区工作单位(认定或遴选为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时的依托单位,下同)所得个人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10%予以奖励,且不超过个人应纳税额的100%,最高500万元,发放金额精确至百位(舍尾法)。

在本区工作单位所得个人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工作单位对其发放的个人工资薪金(包括工资、奖金、股权激励所得)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且两项所得均应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

符合奖励条件的人才当年的收入奖励于次年兑现。

五、申报材料

1.《2022年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收入奖励申请表》原件(系统自动生成);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外籍人才须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证明复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本人2022会计年度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原件;

5.申请人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证明复印件(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查询截图为准,且须显示“税款所属期、姓名、单位名称、月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补(退)税额等”)。

6.2021年(含)之后所遴选的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需提供有效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须为一类卡,即存取现金、理财、转账、缴费、支付等使用时不受额度限制的银行卡)。

7.其他视具体情况需补充的材料。

备注:提供的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所交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六、申报流程

(一)开通系统申报账号。申请人所在单位登录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人才工作一站式业务网办大厅(https://fwdt.gddrcgzjt.com/),申请开通单位账号(如已开通请忽略此步骤)。

(二)在线申报。申请人所在单位登录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人才工作一站式业务网办大厅(https://fwdt.gddrcgzjt.com/),按指引填报收入奖励申请、上传申报材料。

(三)初审。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人所在单位在一站式网办大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系统显示“待递交纸质材料”的,提交纸质材料;系统显示“退回补正”并注明原因的,根据原因再次修改。

(四)纸质材料受理。系统显示“待递交纸质材料”的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资料递交至人才工作一站式服务平台受理窗口。窗口经办人员对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全正式予以收件,材料不齐予以退回补充。

(五)形式审查。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将审查情况汇总报送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复核。

(六)复核。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七)公示。复核通过后,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官方网站(http://www.hp.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上级部门审定。

(八)审定。上级部门对审核结果进行审定。

(九)拨付。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审定结果,委托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于2个工作日内发放拨款通知,通知申请人提交收款收据(申请人本人签名)和确认函(仅限国企及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提供,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纪检部门公章)。受理窗口收齐收据后,于5个工作日内汇总报送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核拨手续。

七、申报时间

2023年4月23日—5月6日(不含法定节假日),逾期不予受理。

八、受理地点

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人才工作“一站式”服务平台业务受理大厅

受理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新阳东路东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7楼709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联系电话:(020)31604542、82108590

电子邮箱:Globaltalent@vip.163.com

九、有关说明

1.收入奖励为税前奖励,采取转账方式一次性发放。申请获批后,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至申请人个人账户。

2.除另有规定外,符合《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穗开组通〔2018〕122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人才奖励办法》(穗埔组通〔2020〕36号)规定的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附件一.docx

附件二.docx